2016-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收费项目公示
一、初中生学费、书籍费:按照国家义务教育有关规定: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,继续实行免收“一费制”范围的学杂费、课本费、作业本费。
二、高中生学费收费标准:

(1)合计数四舍五入。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“其他”标准。
(2)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,实验仪器费12元,水电费10元,图书费7元,师资培训费4元,电教费5元。
(3)*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;**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。
(4)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,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。
(5)原择校生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: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,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。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。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,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,但不得再收取学费。
三、寄宿费:按市物价局的批复标准,按每学期700元/人收取。
备注:初、高中寄宿费和高中学费是依据市物价局批复,按市级示范性学校标准收取,学校将提供一个缴费号给每位学生,家长可凭缴费号在长沙市内的建行、交行、工行和长沙银行任一网点缴纳;也可通过长沙银行、建行、交行以及工行的网上银行办理缴费手续(解决了外地家长不需来长沙排队缴费的困难、缴费后只需去银行打印缴费单交班主任即可),由市财政非税局收取(学校不代收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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